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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用抽湿机

仓库用抽湿机
仓库用抽湿机
  • 型号/规格:

    ZD-8138C

  • 品牌/商标:

    正岛

普通会员
  • 企业名:杭州正岛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类型:生产企业

    电话: 0571-86731596

    手机:13958115553

    联系人:苏金荣

    QQ: QQ:80174111

    邮箱:80174111@qq.com

    地址:浙江杭州杭州市拱墅区康桥工业园康园路15号

产品分类
商品信息 更新时间:2014-01-21

仓库用抽湿机本站新闻记者获悉: 在以往的仓库管理中,让管理者头疼的问题就是仓库内的防潮除湿工作了。一般仓库内都会存放着许多物品,因此一旦发生仓库受潮的事件就会给厂家们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内部的物品受潮报废。并且随着仓库面积的不断加大,传统的除湿措施效果不佳,因此这里建议仓库的管理者们在仓库内配置目前为有效的除湿设备工业抽湿机来防潮除湿。
 

 

正岛ZD-8138C工业除湿机正岛ZD-8138C仓库用抽湿机适用面积100-150平方米左右,除湿量为138公斤/天,具有除湿性能稳定,除湿效果显著以及低能耗,低噪音等特点,能快速降低环境空气湿度。

 

正岛电器生产的ZD-8138C仓库用抽湿机及ZD系列空气除湿机是利用冷冻干燥的原理,把潮湿空气吸入蒸发器降到露点温度以下,使空气中的气态水凝结成水珠分离,再通过冷冻压缩机冷凝热升温后排出干燥的空气,以此达到干燥除湿的目的。

 

仓库用抽湿机广泛应用于医院以及生产车间,银行金库,档案资料,图书馆,精密仪器室,贵重物品仓库等场所。
 

 

欢迎您来电咨询仓库用抽湿机的详细信息!仓库用抽湿机的种类有很多,不同品牌的仓库用抽湿机价格及应用范围也会有细微的差别,而我们将会为您提供优质的产品和全方位的售后服务。

 

正岛ZD-8138C仓库用抽湿机技术参数:

     

ZD-8138C

除 湿 量

138升/天

控制方式

湿度智能设定

适用面积

100 ~ 150

适用温度

5~38℃

      

220V~50Hz

输入功率

2000w

自动检测

有无故障 一目了然

排水方式

塑胶软管 连续排水

循环风量

1725 m 3

运转噪音

50dB

智能保护

三分钟延时 压缩机启动

设备重量

58 kg

活性碳滤网

标 配

体积宽深高

480×430×1100mm

 

正岛ZD-8138C仓库用抽湿机及ZD系列空气除湿机产品六大核心配置优势:

正岛除湿机优势一:【整机内结构精巧】

 优势一:【整机内结构精巧】

机组框架结构精巧,管路布置合理有序;采用风系统和制冷系统相对独立的结构,便于维修保养。

正岛除湿机优势二:【高效节能压缩机】

 优势二:【高效节能压缩机】

机组制冷系统采用国际品牌涡旋式压缩机和绿色环保制冷剂,更具高效、节能、环保、静音等特点。

正岛除湿机优势三:【配套内螺纹铜管】

 优势三:【配套内螺纹铜管】

机组优化后的热交换器,配以高亲水性能的铝翅片套内螺纹铜管, 热交换充分;人性化的设计,智能调节简易。

正岛除湿机优势四:【大风量高效风机】

 优势四:【大风量高效风机】

机组选用工业通风外转子低噪音大风量高效风机,双离心风轮空气循环系统,体积小,效率高,噪声低,运转平稳。

正岛除湿机优势五:【微电脑自动控制】

 优势五:【微电脑自动控制】

机组配有微电脑自动控制器&日本神荣高精度温湿度传感器,全自动控制面板,人机对话界面,智能化轻触式按键操作。

正岛除湿机优势六:【配多重安全保护】

 优势六:【配多重安全保护】

机组电气组件如空气开关,交流接触器和热继电器等均采用国际品牌,并配置高低压、过载、欠压逆压等安全保护装置。

除湿机

 以往因为厂家们的除湿措施不够完善,往往会发生仓库受潮的情况,给厂家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所以工业厂家们要想更进一步发展,获得更大的利益就要解决仓库受潮的问题,的方式就是使用抽湿机。欢迎您对仓库用抽湿机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您提交的任何信息,都将由我们专人负责处理。如果不能解决您的疑问,请您联系我们

 

 

仓库用抽湿机相关信息:

 

 

 

  据国务院法制办网站消息,商务部起草了《仓储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开征求意见。

    仓储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促进仓储业的健康发展,规范仓储经营行为,维护仓储市场秩序,保障仓储活动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国家对粮油仓储活动以及在港区、铁路货场、道路运输站(场)从事仓储经营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仓储经营活动,是指提供仓库租赁服务或利用仓库及相关设施提供货物存储、融资监管、加工包装、分拣配送等仓储服务的经营性行为。

    本办法所称仓库,是指用于存储货物及进行相关作业的场所,包括库房、储罐、货场、堆场等。

    第三条 从事仓储经营活动的企业须遵守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条 商务部主管全国仓储业工作,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仓储业进行管理。

    第五条 仓储行业协会应当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积极为企业提供服务,在商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行业自律、咨询服务、人员培训、资质、企业评价和诚信建设等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仓储经营企业创新商业模式和管理方式,应用先进设施和技术,提升行业发展水平。

    第七条 仓储经营企业应当执行仓库建设、仓储作业、仓储服务和仓储安全等方面的国家与行业标准。

    第八条 仓储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安全管理、环境保护、职业卫生健康制度,履行社会责任。

    第九条 仓储经营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

    (二)具有自建或租用的仓库及相关设施;

    (三)具有与所经营的服务项目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四)建立与其业务需求相符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具有从事相应业务的技术人员。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保税仓储等相关业务需取得行政许可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提供仓储服务的企业,应当对货主的商业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保证物品在储存期间的安全,保证物品不灭失、不短少、不损坏,保证存储物品的账实相符、信息传输准确。

    第十一条 提供仓库租赁服务的企业,应当与承租人约定仓库租赁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提供质押融资监管服务的企业,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与出质人、质权人签订专门的质押监管协议;

    (二)出具真实、的仓单;

    (三)严格执行仓单填发、审核、背书、替换、注销与存档的相关制度。

    质押融资监管活动可以在自有仓库内进行,也可以在出质人仓库或第三方仓库内进行。

    第十三条 仓储经营企业注册后30日内应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企业信息备案登记。

    本办法实施之前业经工商注册登记的仓储经营企业,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企业信息备案登记。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注册地的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本省备案汇总表上报商务部。

    提供质押融资监管服务的企业,除进行企业信息备案登记外,还须在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专项业务备案。

    第十四条 商务部组织实施仓储设施与仓储经营企业运营统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商务部的要求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仓储行业统计。

    第十五条 仓储从业人员应当信守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仓储经营企业应当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培训,取得相关资质证书。

    第十六条仓储经营企业未经工商注册即开业的,商务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仓储经营企业不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的,商务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3万元的罚款。

    第十八条 仓储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商务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3万元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提请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仓储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对货主企业造成损害的,需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 月 日起生效。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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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生产企业

电话: 0571-86731596

手机:13958115553

联系人:苏金荣

QQ: QQ:80174111

邮箱:80174111@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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