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应急照明与非火灾应急照明的概念区别 |
一提起应急照明,大部分人马上联想的是用于火灾状况,其实不然。1993年中国照明学会第1号技术文件《应急照明设计指南》*,它对广义的应急照明的设计和实施起到*的指导作用。《指南》对应急照明的定义是“在正常照明系统因电源发生故障熄灭的情况下,供人员疏散、保障*或继续工作用的照明”,按功能分为疏散照明、*照明、备用照明。火灾应急照明是其中的一个门类,但笔者认为火灾应急照明与广义的或非火灾应急照明,从概念上有以下差异: 1、后者的前提均指在正常电源发生故障情况下,而火灾应急照明则是指特定的发生火灾情况下,与正常电源无*然联系,也就是说火灾时除了为避免电气造成二次火灾,保障扑救人员免于触电而要切掉火场中的非消*负荷的电源(下面简称“切非”)外,火灾应急照明电源仍以正常电源(或称市电)为主电源,只有市电失去电源才要转换由备用电源供电,也就是说火灾时市电不*会停电或要停电,审查发现许多设计这个基本概念不清,如EPS的应用就常见提及“火灾时市电停电、转换由EPS供电,”从而忽略了市电并未停电状态下接通应急照明电源的措施。 2、对备用照明定义的区别:火灾备用照明在相关*火规范中很明确是指消*控制室、消*水泵房、配电室、自备柴油发电机房、*排烟机房、通讯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需坚持工作的房间的备用照明。而广义的备用照明,《指南》中是指“正常照明电源发生故障时,为*正常活动继续进行而设的应急照明部分。”这个活动可以是生产、营业、比赛、演出、会议、办公等等。显然两个备用照明的概念有较大的差异,它们除了可以共用建筑物低配系统的备用电源外,是两个*的配电体系,对线路、灯具、控制的要求等也不尽相同,例如非火灾的备用照明,应属于非消*负荷,而有的工程却将其纳入应急照明供电,*要时就无法实施“切非”,由于它无需在火灾时坚持点亮,对灯具保护罩及线路的连续供电*性,无*要求时,就不*视同火灾应急照明设计而*标准等等,当然火灾疏散照明可作为正常备用照明的一部分(或过渡照明),设计常可这样处理。 3、至于“*照明”是指“正常照明电源发生故障时,为*处于潜在危险中的人员的*而设的应急照明部分。”如医院的*室,危重**室、*危险的作业场所等有特定需要的场所,“*照明”的电源及控制应有别于火灾备用照明与正常备用照明系统,它应与装设场所的设备,使用同一备用电源,设计切忌将其纳入一般非消*电源,而不看时机予以切除,火灾时应视实际情况处理,以免造成严重后果。 总之设计与审查都应注意不要混淆两种应急照明的概念,而执行不适合的标准或提出不适当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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