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全面推进“电动福建”建设的实施意见(2023—2025年)的通知

类别:政策标准  出处:网络整理  发布于:2023-06-13 11:43:11 | 1374 次阅读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十部门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电动福建”建设的实施意见(2023—2025年)》(以下简称《意见》)的通知。
    《意见》明确要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一是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在巩固公交车和巡游出租车电动化成果的基础上,在物流配送、环卫、工程建设、党政机关、国有企业、景区港区等公共领域进一步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持续提升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占比。逐年提升公务车领域新能源汽车比重。4A级及以上景区用车,争取两年内基本改用新能源汽车。二是推进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试点。支持有条件地市积极申报国家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试点城市,对获批的给予专项奖励1000万元。三是组织实施综合示范应用项目。支持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工程机械、新能源农用机械、动力电池等生产企业与推广应用单位在重点区域及湄洲岛等岛屿联合打造推广应用示范项目,对示范项目单个推广合同金额达到1000万元并实现交付使用的,按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给予生产企业性示范推广奖励,全省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支持有关地市、汽车生产企业、示范应用单位等联合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对纳入国家试点的牵头单位给予专项奖励500万元。
    《意见》明确要拓展完善产业生态。创新金融服务。对通过银行融资、融资租赁等融资方式购买智能网联汽车的示范应用单位,在融资利率基础上予以1个百分点贴息补助。对购买省示范项目电动船舶的船东企业,参照执行。
    《意见》明确要推进充(换)电及加氢设施建设。支持新能源汽车、电动船舶充(换)电设施、智能路侧设施和功能性平台纳入“新基建”示范项目。推广集中式“光储充检”一体化示范站,对符合相关要求的“光储充检”示范站建设给予业主单位单站补助50万元。优先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加氢站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支持依法依规利用现有加油加气站的场地设施研究开展改扩建加氢站或增设充(换)电设施。推广智能有序、慢充为主、应急快充为辅的居民区充电服务模式。鼓励采用“统建统营”等方式加快推进老旧小区充电设施建设。结合老旧小区、街区片区改造等工作,在设计及改造实施环节充分预留充电设施供电管沟,满足充电设施快速接电要求。
    《意见》明确要加强“电动福建”平台建设和管理。整合省级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电动船舶监管等多个信息化应用平台,建设一体化的“电动福建”平台。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决策部署,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门《关于组织开展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先行区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全面推进“电动福建”建设的实施意见(2023—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3年6月5日
关键词:新能源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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