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新能源汽车扩大生产促进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类别:政策标准  出处:网络整理  发布于:2023-03-24 15:17:01 | 1921 次阅读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新能源汽车扩大生产促进消费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的通知。
    《措施》明确要全面落实优惠政策。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并已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延续实施国家相关部委免征车辆购置税的优惠政策。
    《措施》明确要支持新能源汽车消费。对2023年3月21日至4月30日在西安市限额以上汽车销售企业购买新能源乘用车并上牌的消费者给予补贴。其中:购车发票金额在9万元(不含)以下的,每辆补贴2000元;购车发票金额在9万元(含)以上、20万元(不含)以下的,每辆补贴4000元;购车发票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每辆补贴6000元。
    《措施》明确要支持个人自用充电设施建设。对于在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的个人自用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给予1万元/根性建设及电费补贴。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支持新能源汽车扩大生产促进消费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3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西安市支持新能源汽车扩大生产促进消费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提振市场信心,支持新能源汽车生产和消费,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支持措施如下:
    一、全面落实优惠政策
    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并已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延续实施国家相关部委免征车辆购置税的优惠政策。
    二、支持企业扩大生产
    对本地生产的新能源汽车2023年较2022年产量增长部分,每辆给予2000元奖励,每户企业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
    三、支持新能源汽车消费
    对2023年3月21日至4月30日在西安市限额以上汽车销售企业购买新能源乘用车并上牌的消费者给予补贴。其中:购车发票金额在9万元(不含)以下的,每辆补贴2000元;购车发票金额在9万元(含)以上、20万元(不含)以下的,每辆补贴4000元;购车发票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每辆补贴6000元。
    四、支持个人自用充电设施建设
    对于在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的个人自用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给予1万元/根性建设及电费补贴。
    五、支持企业扩大出口
    鼓励汽车企业开展外贸业务,参加境外汽车展会,推动中欧班列长安号增加开行频次,充分发挥优势,开拓“一带一路”沿线等新兴市场,扩大新能源汽车整车出口。
    六、支持汽车金融服务
    鼓励金融机构与企业开展联动营销,进一步增加新能源汽车消费分期业务办理渠道,为消费者提供高效快捷的服务。支持发展互联网汽车金融、汽车融资租赁,针对汽车库存融资、供应链金融等提供特色金融服务。
    七、支持汽车产品宣传
    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宣传汽车产品。组织新能源汽车入机关、进企业以及下乡等活动,给予每场活动10万元补贴,不超过50万元。
    八、支持优化注册登记
    鼓励汽车销售企业设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提供购车、购税、挂牌等一站式办理服务,对新注册登记的国产新能源汽车免收牌证费。
    九、支持新能源汽车便利行驶
    悬挂新能源号牌的新能源汽车不受工作日机动车尾号限行措施限制。允许新能源汽车借用市内公交专用道行驶。
    十、支持实施停车优惠
    鼓励在全市公共停车场、旅游景点、商场、物业等管理区域内优先对新能源车辆开放。在依法施划的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停放新能源汽车,2小时以内。
    本措施由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附解读: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提振市场信心,支持新能源汽车生产和消费,日前市政府办公厅印发《西安市支持新能源汽车扩大生产促进消费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措施》涵盖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充电设施建设、使用环境优化等五大方面10条措施。
    一、贯彻落实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信部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
    《措施》规定,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并已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延续实施国家相关部委免征车辆购置税的优惠政策。
    二、全力支持本地企业扩大生产和出口
    为支持全市新能源汽车整车企业稳产增产,拓展海外销售出口渠道。
    《措施》规定,对本地生产的新能源汽车2023年较2022年产量增长部分,每辆给予2000元奖励,每户企业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
    《措施》规定,鼓励汽车企业开展外贸业务,参加境外汽车展会,推动中欧班列长安号增加开行频次,充分发挥优势,开拓“一带一路”沿线等新兴市场,扩大新能源汽车整车出口。
    三、加强市场潜力释放促进汽车消费
    为支持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提振市场信心,促进我市新能源汽车消费。
    《措施》规定,对2023年3月21日至4月30日在西安市限额以上汽车销售企业购买新能源乘用车并上牌的消费者给予补贴。其中:购车发票金额在9万元(不含)以下的,每辆补贴2000元;购车发票金额在9万元(含)以上、20万元(不含)以下的,每辆补贴4000元;购车发票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每辆补贴6000元。
    四、大力支持个人自用充电设施建设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完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配套。
    《措施》规定,对于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的个人自用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给予1万元/根性建设及电费补贴。
    五、全面优化车辆使用环境
    为全面优化我市新能源汽车使用环境,切实提升消费者购车、用车体验,我们多措并举,围绕金融服务、汽车宣传、注册登记、便利行驶、停车优惠等方面出台优惠政策。
    《措施》规定,支持汽车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与企业开展联动营销,进一步增加新能源汽车消费分期业务办理渠道,为消费者提供高效快捷的服务。支持发展互联网汽车金融、汽车融资租赁,针对汽车库存融资、供应链金融等提供特色金融服务。
    《措施》规定,支持汽车产品宣传,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宣传汽车产品。组织新能源汽车入机关、进企业以及下乡等活动,给予每场活动10万元补贴,不超过50万元。
    《措施》规定,支持优化注册登记,鼓励汽车销售企业设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提供购车、购税、挂牌等一站式办理服务,对新注册登记的国产新能源汽车免收牌证费。
    《措施》规定,支持新能源汽车便利行驶,悬挂新能源号牌的新能源汽车不受工作日机动车尾号限行措施限制。允许新能源汽车借用市内公交专用道行驶。

    《措施》规定,支持实施停车优惠,鼓励在全市公共停车场、旅游景点、商场、物业等管理区域内优先对新能源车辆开放。在依法施划的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停放新能源汽车,2 小时以内。

来源:西安市人民政府

关键词:新能源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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