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克WEEE&RoHS国内立法进展

类别:ROHS动态  出处:网络整理  发布于:2007-03-07 14:06:30 | 1094 次阅读

 

捷克WEEERoHS国内立法之进展,说明:

摘要: 

    捷克为配合实施欧盟WEEERoHS两指令,顷于去(04)年1216日由捷克国会通过修订「废弃物管理法」, 1228日经捷克总统签署,并于本(05)年16日公布生效。并已于本(05)1月配合实施欧盟WEEERoHS两指令修订并公布「废弃物管理法」。

    为配合实施该法,捷克环境部续公布相关处理电子废弃物细节说明(英译文请参见右侧相关法规),其重点如下:

1、本年813日前生产者需完成收集、处理及再使用及去除电子废弃物系统。

2、本年813日起生产者需对来自家庭部门之电子废弃物提供收集、处理、回收再利用及去除电子废弃物所需之财务负担:

(1)在本年813日后投入市场之产品,生产者必须提供对其产品收集及处理所需之财务负担。

(2)在本年813日前投入市场之产品(历史废弃物),其财务责任由现仍在市场之生产者按占市场比例负担。

3、本年813日起生产者需对来自非家庭部门之电子废弃物基于piece against the piece原则,提供收集、处理、回收再利用及去除电子废弃物所需之财务负担。

4、在本年813日后投入市场之产品必须标示「分开收集之符号」(请右侧相关法规)

5、生产者必须提供产品结构信息便于处理者简化拆卸及处理程序。

6、20081231日前生产者必须在各类电子废弃物回收及再生之目标上达到欧盟规定之目标。

7、电子废弃物生产者负责产品全部生命周期之责任。

8、对来自家庭部门之电子废弃物设立无偿回收系统。

9、对来自非家庭部门之电子废弃物设立分开回收系统(请参见附件,表列为各相关公协会负责筹备各该类产品之回收系统)

10、生产者需于本年815日至1012(60日内)向捷克环境部(Tel: 420-267122196/Fax:420-267311545/E-mail: marketa_grunerova@env.cz )注册登录于生产者名单。

11、电子废弃物涵盖范围(请参见附件,除第12679类各加一项其它类外,余均与欧盟WEEE指令附录IB相同)

    该废弃物法主要于该法第四篇第二章增列37f条至37o条共十条条文(37f:明定适用本法之电器电子设备(附件)及捷克环境部应于执行细则中列出属于规范范围之电器电子设备。37g:定义。37h:明定电器电子设备生产者之基本责任。37i:明定电器电子设备生产者登记规定。37j:电器电子设备上市规定。37k:电器电子设备回收及废电器电子设备分开收集规定。37l:废电器电子设备处理规定。37m:废电器电子设备回收再利用规定。37n:处理私人家庭电器电子设备财务负担规定。37o:处理废电器电子设备财务负担规定)。该法自公布日起实施,惟37i37k37n37oArt. I192122等条文订于本年813日生效,37m3)则订于200911日生效。

    至该法中所称之施行细则(implementing regulation),刻正由捷克环境部草拟中。

『相关附件于右栏相关咨询及相关法令』:

1.捷克本(05)年1月配合实施欧盟「废电器电子设备指令」(WEEE)及「限制电器电子设备使用特定危险物质指令」(RoHS)修订之「废弃物管理法」英文完整版如右侧相关法规。

2.捷克环境部官员于本年124日提供我国该法增修部份英译文一份(如右侧相关法规)。

3.捷克环境部答复我商有关生产者注册英文提问如右侧相关信息。

关键词:RoH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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