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在济南市、淄博市开展居民充电桩车网互动价格机制改革试点的通知》

类别:政策标准  出处:网络整理  发布于:2025-06-17 16:34:52 | 796 次阅读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在济南市、淄博市开展居民充电桩车网互动价格机制改革试点的通知》。其中指出济南、淄博市行政区域内,在居民家庭住宅,以及居民住宅小区等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向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直接报装接电,且具备向电网供电能力),其产权人可自愿申请参与居民充电桩车网互动价格机制改革试点。
 
  关于在济南市、淄博市开展居民充电桩车网互动价格机制改革试点的通知
  鲁发改价格函〔2025〕63号
  济南、淄博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你们《关于在济南市开展居民充电桩车网互动价格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请示》(济发改价格〔2025〕115号)、《关于淄博市试点私人充电桩车网互动电价政策的请示》(淄发改字〔2025〕44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在济南、淄博开展居民充电桩车网互动价格机制改革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济南、淄博市行政区域内,在居民家庭住宅,以及居民住宅小区等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向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直接报装接电,且具备向电网供电能力),其产权人可自愿申请参与居民充电桩车网互动价格机制改革试点。
  二、电价政策
  (一)用电价格。根据《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电动汽车充电桩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594号)等规定执行。
  (二)放电价格。按照山东电力实时市场发电侧节点加权平均电价执行(即每日96点电价,不具备96点计量条件的按照算术平均原则处理为每日24点电价)。产权人可自主设定放电时间,并执行相应时段放电价格;也可委托运营单位运营,放电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其他事项
  (一)参与试点的充电设施,需与电网企业签订供用电合同、购售电合同,试点政策自申请次月起执行,本《通知》有效期内不应调整。充电设施同公共连接点内建设“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分布式能源上网电量,应与充电设施反向送电作为一个整体参与市场交易,统一执行本《通知》规定的电价政策。
  (二)电网企业要做好试点项目上网电量的计量、结算工作。充电设施由运营单位运营的,应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做好明码标价工作,保障用户知情权。
  (三)电价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价格处)。
  上述电价政策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6月11日
关键词:充电桩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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