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国家网信办就《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类别:业界要闻  出处: 中国电子报  发布于:2023-04-12 10:35:57 | 1769 次阅读

    为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4月11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指出,生成式人工智能,是指基于算法、模型、规则生成文本、图片、声音、视频、代码等内容的技术。国家支持人工智能算法、框架等基础技术的自主创新、推广应用、国际合作,鼓励优先采用安全可信的软件、工具、计算和数据资源。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或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尊重社会公德、公序良俗,符合以下要求:一是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应当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含有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暴力、淫秽色情信息,虚假信息,以及可能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内容。二是在算法设计、训练数据选择、模型生成和优化、提供服务等过程中,采取措施防止出现种族、民族、信仰、国别、地域、性别、年龄、职业等歧视。三是尊重知识产权、商业道德,不得利用算法、数据、平台等优势实施不公平竞争。四是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采取措施防止生成虚假信息。五是尊重他人合法利益,防止伤害他人身心健康,损害肖像权、名誉权和个人隐私,侵犯知识产权。禁止非法获取、披露、利用个人信息和隐私、商业秘密。
    《办法》要求,提供者应当对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的预训练数据、优化训练数据来源的合法性负责。用于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的预训练、优化训练数据,应满足以下要求:一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二是不含有侵犯知识产权的内容;三是数据包含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个人信息主体同意或者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四是能够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客观性、多样性;五是国家网信部门关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其他监管要求。
    《办法》强调,提供者应当明确并公开其服务的适用人群、场合、用途,采取适当措施防范用户过分依赖或沉迷生成内容;提供者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对用户的输入信息和使用记录承担保护义务;对于运行中发现、用户举报的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生成内容,提供者除采取内容过滤等措施外,应在3个月内通过模型优化训练等方式防止再次生成。
关键词:人工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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