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 《关于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类别:政策标准  出处:网络整理  发布于:2023-11-07 11:41:37 | 2382 次阅读

 近日,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西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等14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明确要支持新能源汽车和农牧区汽车消费、支持老旧汽车更新消费、加快培育二手车市场、规划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布局、加强城区充换电设施建设、降低新能源汽车购置使用成本、增加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采购数量、加强汽车消费金融服务等措施促进汽车消费。
 地(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局、公安局、财政局、住建局、交通局、商务局、自然资源局、国资委、人行各地(市)(口岸)分行、税务局、市场监管局、能源局、各供电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就业〔2023〕101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稳定和扩大我区汽车消费,促进消费持续恢复,西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制定了《关于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
 西藏自治区公安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西藏自治区商务厅
 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西藏自治区能源局
 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7日

关键词:汽车

全年征稿 / 资讯合作

稿件以电子文档的形式交稿,欢迎大家砸稿过来哦!

联系邮箱:3342987809@qq.com

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出处:维库电子市场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维库电子市场网,转载请必须注明维库电子市场网,https://www.dzsc.com,违反者本网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出处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出处,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热点排行

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