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已于2007年1月1日执行RoHS要求

类别:ROHS动态  出处:网络整理  发布于:2008-04-25 14:06:51 | 1016 次阅读

  2003年9月,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制定了《电子废弃物循环法案》(Electronic Waste Recycling Act),法案规定如果某电子设备因含有某些重金属而在欧盟被禁止销售,则加州有毒物质控制局(Department of Toxic Substances Control)必须订立法规禁止此设备在加州销售或供货。上述法案(EWRA)主体由两部分组成。其中一部分是已经生效的循环再用成分,要求零售商出售商品时收取法规规定的电子设备的处理费用。按照加州有毒物质控制局(DTSC)所采用的法规定义,CED(法规规定的电子设备)是屏幕尺寸按对角线计算大于4英寸的视频显示设备。如此,DTSC法规确定了以下八类CED。

  1、含阴极射线管的设备,阴极射线管尺寸按对角线计算大于4英寸;

  2、尺寸按对角线计算大于4英寸的阴极射线管;

  3、含阴极射线管的监控屏幕,阴极射线管尺寸按对角线计算大于4英寸;

  4、尺寸按对角线计算大于4英寸的便携式计算机液晶屏;

  5、含液晶屏的的台式监控屏幕,液晶屏尺寸按对角线计算大于4英寸;

  6、含尺寸按对角线计算大于4英寸的阴极射线管的电视机;

  7、含尺寸按对角线计算大于4英寸的液晶屏的电视机;

  8、等离子电视。

  以下产品,不属于CED范围。

  1、由车商或授权经销商组装,作为机动车一部分或作为机动车任何零部件的视频显示设备,包括用于机动车的替换部件;

  2、安装在或作为部件属于工业、商贸或医疗设备的视频显示设备,包括监视或控制设备;

  3、安装在以下设备上的视频显示设备:洗衣机、干衣机、冰箱、冰箱和冰箱冷冻室、微波炉、传统烤箱或炉、洗碗机、空调、减湿器或空气过滤器。

  法案的第二部分是含有某些重金属的CED销售禁令,自2007年1月1日生效。以下是受禁物质的名称及其浓度量:

  物质              MCV (浓度量;重量百分比)
  铅                    0.1%
  水银                   0.1%
  镉                    0.01%
  六价铬                  0.1%

  MCV按每一种用于设备中的同质物质计算,而不是按整个设备或设备部件计算。同质物质指不能用机械分割成其它材料的材料。MCV按照同质物质计算而非整装设备计算实际上是使要求更为严格。

  DTSC建议根据加州RoHS法律,符合欧盟RoHS指令要求的电子产品无须受禁,可以在本州销售。所以任何欧盟通过的铅、水银、镉、六价铬的MCV豁免都受加州承认。另外,根据RoHS指令不得在欧盟销售的电子设备,如果并不在CED之列,即使有一种或多种物质超过MCV,仍可在加州销售。,加州法规没有就此制定特定的标签要求。

  DTSC还建议规定不要求生产商向其注册,以此追踪电子产品销售的遵守情况。但是生产商需要在每年6月1日向“加州联合废弃物管理委员会”(California Integrated Waste Management Board)递交年度报告,呈叙述上一年销售的产品的情况。生产商还需要根据产品目录报告CED中及所有零部件中使用的铅、水银、镉、六价铬(包括合金和化合物)和多溴联苯的平均测试用量(以毫克为单位)。

关键词:RoH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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