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其他 出处:网络整理 发布于:2009-03-20 14:05:03 | 1058 次阅读
台湾“经济部”近日拟定“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草案,已呈报“行政院”。依据该方案,陆资在台经营型态,可以独资、合伙,与直接投资台湾企业,或透过第三地入台投资,而陆资认定的定义,也大幅放宽为持股50%以上,才视为陆资。据了解,该草案同意大陆法人团体直接投资台湾;陆资可以在台独资、合伙、投资台湾企业,购买台湾公司股份或设分公司均可。
但事涉高科技敏感技术产业,台湾不会开放陆资投资。 由于三次江陈会已将陆资来台对话列入议题当中,台湾“经济部”将“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草案送至“行政院”,在江陈会中,若两岸对开放产业有共识,快在会后即宣布放宽措施。
过去对陆资企业定义,是依“两岸人民关系条例”规范将含有20%以上大陆资金,即称为陆资,但在大修法后,已改为许可制,并未明定持股比例。而此次台湾“经济部”所提出的该许可办法草案,若大陆企业经过第三地投资台湾,对第三地公司持股超过5成,或对该公司具有实质影响力,视为陆资的规范,较之过去显然大幅放宽。
据透露,陆资来台草案中不会列有开放陆资来台投资的产业别,将待两岸进行协商后,以正面表列的方式,载明陆资来台的产业。
由于产业别包含基础建设、通信、制造业与金融业等,台湾“经济部”将与大陆商务部等单位进行协商,目前两岸已积极进行技术性阶层协商。
由于陆资来台涉及范围广,扩及各个部会,包括“金管会”、“农委会”、“交通部”及工程会等,甚至未来开放陆资来台后,各部会如何针对不同业别进行管理等,这些均需进行跨部会协商后才能确定。
同时,开放陆资后,相关大陆地区经理人来台工作与居留、劳健保等问题也需研订配套措施,相关部会也必须依据“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松绑相关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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